北京最好的拆迁强拆律师:恒略律所打集体案件维权二审翻盘获全胜
【胜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陆小群律师助力当事人二审翻盘:捍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正义
本案判决书:
案件简述:迁户承诺埋下争议伏笔
2002年出生的刘娜,因母亲张淑芬与杭州永利村村民李强再婚,于2019年申请将户口从浙江老家迁入永利村一组。彼时,永利村一组召开户长会表决刘娜迁户事宜,结果以12户同意、31户反对告终。为顺利迁户和应村民小组要求,张淑芬代未成年的刘娜签署《承诺书》,承诺 “刘娜不参与组级集体分配和经济分配”。同年11月,刘娜户口成功迁入,性质为家庭户。(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2年,永利村启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刘娜被列入拆迁安置人员名单(拟安置面积160平方米),但在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时,永利村一组以《承诺书》为由,拒绝向其发放补偿款(人均54441元)。刘娜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分配方案并支付补偿款108882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承诺书》系张淑芬代签,但属于“家事代理权” 范畴,且刘娜迁户时需经村民小组同意,签署承诺书是迁户前提。故认定《承诺书》有效,判决驳回了刘娜的全部诉求。
上诉理由及法律意见:
刘娜不服一审判决,故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陆小群律师提起上诉。陆律师精准抓住案件核心矛盾,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并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并围绕三大焦点发表法律意见:
焦点一:监护人代签承诺书是否有效?
• 被上诉人主张:迁户时村民小组已表决反对,签署承诺书是迁户必要条件,且刘娜已享受拆迁安置权益,应遵守承诺。
• 陆律师反驳:
1.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不得损害被监护人利益,代未成年人放弃重大财产权益的行为无效。
2.事实举证:提交司法鉴定报告(证明“刘娜”签名非本人所签)及张淑芬证言(证明代签系迫于迁户压力),证明承诺非刘娜真实意思表示。
3.逻辑推理:迁户时刘娜年仅17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母亲代签放弃分配权的行为明显违背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原则。
焦点二:刘娜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被上诉人主张:户口迁入仅是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刘娜未获村民小组同意,且未以永利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具备成员资格。
• 陆律师反击:
1.事实链构建:
a.刘娜迁户后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长期在永利村居住生活;
b.提交原户籍地村委会证明,证实刘娜在老家未享受任何集体经济待遇;
c.拆迁安置协议将刘娜列为 “拟安置人员”,证明其户籍已被纳入村集体管理范畴。
故无论是户口迁入情况还是客观上享受生产资料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上诉人均符合作为永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分配款项。
焦点三:分配方案是否程序合法、内容合理?
• 被上诉人主张: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符合 “村民自治”原则,其中 “按承诺书执行” 条款合法有效。
• 陆律师提出:
1.程序合法性:要求被上诉人出具村民会议原始记录,指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方案经合法表决程序通过;
2.内容合理性:拆迁安置已将刘娜列为人口基数,但分配时排除其权益,属于 “用人口时算在内,分利益时踢出去”,违反公平原则;
3.法律冲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自治决议不得侵犯村民财产权,案涉条款实质剥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全额支持诉请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1.承诺书无效:张淑芬代未成年人作出放弃利益的承诺,有违“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应认定无效。
2.成员资格成立:刘娜户籍在村、无其他经济保障,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生活联系,具备分配资格;
3.案涉分配方案瑕疵:根据《永利村2022年全域土地整治涉及小组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明确家庭唯一子女且未生育人口部分享受1+1政策。《永利村1组2022年全域整治征用分配清单》反映永利村村民一组对于该组中家庭唯一子女且未生育人口家庭户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及青苗费实际系按照上述分配方案执行。李强、张淑芬结婚后未生育子女,仅有刘娜一个女儿,刘娜诉请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及青苗费108882元,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永利村一组十日内支付刘娜补偿款108882元,村委会及经合社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科普:村民自治与法律权利的边界
本案启示:
1.未成年人权益不可让渡:监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否则无效。
2.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户籍、生活稳定性及权利义务关系是核心,非单纯“村民同意”。
3.村民自治须合法:自治决策不得违反法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本案代理律师:
(陆小群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陆小群律师简介:
陆小群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诉讼方面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婚姻继承、建设工程等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在非诉方面,通过律师函进行催收、提醒,代为拟定法律文书,审查、起草合同等,处理过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事务。
秉承“认真负责”、“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倡导“法理精神和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坚持以诚信为本,恪守律师职责,始终如一地为客户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